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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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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购买比特币洗钱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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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20年,56岁的张某清被网上结识的主犯王某蛊惑,投入5万元在王某做的虚拟平台购入比特币份额,后王某找到更多的投资人,介绍给张某,让张某教他们如何在上述虚拟平台操作购买比特币份额。
在王某等人利诱和话术哄骗下和同案数人被认定为所谓“联创人”,“联创人”需要拿出自己的卡,将投资王某等人网站的投资人的钱汇总后,为投资人在网站开户、购买虚拟货币份额、存入该人的账户。并协助投资人操作买入卖出、赎回变现等。公司根据收入金额给“联创人”按很低比例发一个手续费或叫“辛苦费”。
2021年3月被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网警巡查发现,后立案侦查并同时开始全国各地控制犯罪嫌疑人。涉案犯嫌遍布广东、四川、重庆、湖北、天津、山东等多省市,人数共计30余人。张某清同月被带离天津羁押在甘肃白银看守所。后经取保4个月,9月开庭前再次收监至今。
二、中银律师切入点
中银律师团队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马上着手准备为张某清办理取保。我们先收集了张某清的无犯罪记录和工作记录,以及居委会开具的家中老母卧床长期由张某清照顾的证明。整备好后,中银律师前往甘肃省白银市,第一时间前往景泰县的公安机关约见了办理此案的侦查民警了解案件进展。同时让家属将公安机关认定的涉案获利金额4.7万元缴纳到公安机关指定账号。
将取保申请以及上述精心准备的资料,一并交给公安机关。此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清,平复其情绪后,向其了解案件经过和其上下游涉嫌犯罪的情况。并将已经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况对其告知。张某清4日后第一批被批准取保申请。
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经过前次的与办案民警沟通和回津后多次与办案检察官通话,为嫌疑人张某清在审查起诉阶段延续了取保。同时,在犯罪嫌疑人家属要求下,出具初步的辩护意见。意见中主要针对犯罪嫌疑人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如实供述、不具备明知上游犯罪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同时,建议公诉机关采取罪轻不起诉结案。
案件在9月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前,景泰法院要求张某回甘肃白银报到,同时收监等待候审。张某清被关押在白银看守所后,中银律师随即再次前往甘肃省白银市面见检察机关公诉人员和法院办案人员了解案件情况。由于国家在2021年下半年开始重点加大对经济犯罪案件打击力度。而且,本案中查获了包括“比特币、以太币”等大量的虚拟货币在1800余万。由于央行在下半年明确了对虚拟货币的不合法性,导致案件的损失金额突然加大。因为以上情况对本案王华等相关主犯上游网络集资诈骗犯罪的量刑影响巨大,张某清作为下游“洗钱罪”的犯罪嫌疑人量刑也水涨船高。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张某建议量刑到6年并处罚金。中银律师认为明显过高,且量刑依据的并非已经公布的法律文件。
中银律师团队在回津后多次组织业务研究会,并请到多名业内专家参会。对案件展开深入的剖析后,做出了一个初步的辩护意见。首先从管辖方面,景泰既非犯罪行为地,又非犯罪结果地,无管辖权。其次量刑建议依据的为“两高一部”发的一份内部文件。该文件明显不具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法律位阶,依据该文件中认定的洗钱金额10万元以上即为“情节恶劣”应当从重的条款与全国各地的关于洗钱犯罪情节严重认定的标准相差明显。因此,中银律师团队讨论后,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法工委)写去问询函。要求对该“内部文件”的法律层级给予明示。人大法工委收到函后认为该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解释更为合适,将该函转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处。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数月后给予了书面复函,内容中对地方个别检察院不规范使用文件一事明确进行斥责。
中银律师当庭指出张某作为家庭妇女没有分辨上游金融犯罪的能力,对自己行为涉嫌犯罪也不明知,张某清在本案中既是犯罪嫌疑人,又是受害人;公诉机关在案件未予审理前就大肆宣传,存在不妥;庭审中未通知受害人出庭,存在程序瑕疵。
三、判决结果
当我们收到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复函已经是在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张某仍然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虽然比量刑建议的最高6年低了一年,中银律师团队依然认为该判决过重,案件根据张某意愿上诉到白银中级人民法院,后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有期徒刑1年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