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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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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60万元不还,律师助力全部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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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2019年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年利率24%。原告按约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给付被告,被告到期未能归还,故此诉至法院。原告认为如利息过高请法院调整,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违背了诚信原则,也给原告带来了实际损失,故请求判如所请。
二、律师切入点
1.确认借款真实存在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600000元,为此提供了抵押借贷合同、借条、借款借据及银行流水。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且原告已向被告实际支付600000元借款。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作为债务人应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
2.打掉虚假抗辩
被告主张涉案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为某泰公司,实际借款人为刘某,然根据被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针对涉案600000元某泰公司与刘某之间或原告与刘某之间或被告与某泰公司之间已达成借贷的合意,故对于被告该抗辩主张,恳请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另主张其签署的为空白合同,且在受强迫下抄写的借条,原告不予认可,对此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三、判决结果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
2.被告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给付原告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
3.被告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7%给付原告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