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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洗钱罪:律师介入刑期10年减至5年

最新修订

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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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背景


张某某在网上通过之前朋友认识了本案主犯某华等人。通过网络征集大家购买“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份额。张某某通过某华等人做的虚拟平台将自己5万余元存款购买了虚拟货币份额。其但因为部分投资人不会网上操作购买,某华等人就介绍给张某某,开始张某某是义务帮他们操作,后在某利诱和话术哄骗下和同案数人被认定为所谓“联创人”。“联创人”需要拿出自己的卡,将投资某华等人网站的投资人的钱汇总后,为投资人在网站开户、购买虚拟货币份额、存入该人的账户。并协助投资人操作买入卖出、赎回变现等。

 

二、律师切入点


1.本案公诉机关和审判审判法院不具有法定管辖权


犯罪嫌疑人应该在犯罪行为地或犯罪发生结果地法院管辖。因为,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系通过出借银行卡而实施了违法行为,故其常住地也是其犯罪行为地。


2.被告人有可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首先,从张某某的犯罪手段来看,系偶然在网络上通过他人介绍后得知该途径,其后又了解到可以赚到佣金,一时起了贪念而实施的涉嫌犯罪行为。这一点与有计划有预谋以洗钱为谋生手段的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其次,张某某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从主观犯意来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年龄和受教育程度,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是不具备经济及金融领域的专业性知识的。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也没有被任何人告知上游犯罪行为的情况。主观恶性也相对较小。


另外,张某某在案发前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人身危险性小,改造潜力很大。依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应当给予张某某从轻处罚。


最后,张某某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不结合张某某犯罪后悔罪态度诚恳,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并系初犯、偶犯,主动退赃。

 

三、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洗钱罪,洗钱罪最高刑为10年,减至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8万元。